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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与体系建构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05-27    浏览次数:

2024-05-24来源:《求知》作者:涂小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大部署,深刻阐释了法治之于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指导、总体目标、实施框架,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理论与实践的里程碑,是中国加速走向现代、中国共产党加速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是制度规范能力建设的根本遵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工作的讲话和指示的内容来看,其频度、数量都是前所未有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标志是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第一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命题。

一、理论框架:“十一个坚持”和“一个标准”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框架可以概括为“十一个坚持”和“一个标准”,即“十一加一”的理论框架。“十一个坚持”主要是指: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一个标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准则,是体现法治为民的根本标准。“一个标准”中包含的“一个感受”是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一个标准”中包含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三个效果,即任何案件都要经得起政治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和社会的检验。所谓政治效果,即要从政治的高度办理案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看待每一个案件。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不是西方社会所谓的司法独立的机关。任何案件办理都必须体现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体现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政治理念。这是每一名政法工作人员应该秉持的政治原则。

法律效果主要是指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而不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如当事人的出身、权势、背景、财富等,案件过程与结果要符合法的要求,不受权力与人情干扰,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佳法律效果的达成需要做到两点:一是法治工作队伍严守法律底线、严守纪律底线、严格依法办理;二是法治工作队伍之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与亲朋好友等,不能向法治工作队伍施加各种有形无形的压力。一旦施加这种压力就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即不能随意干预案件。追究责任意指只要干预就应承担责任,并不以实质性地改变案件结果为前提。如果因干预案件而使案件结果发生实质性改变,必须承担更为严重的责任。

社会效果是指办理案件的过程与结果对社会的影响。办理案件并非必须征求群众的意见,但办理案件并非不考虑群众的感受和对整体社会层面的影响。群众不一定具备司法专业知识,但具备生活的常识,很多案件的办理结果从常识中同样可以辨别其对与错。人的良知和人的常识,是判断案件办理对错是非的重要标准,如果出现了超越常识、违反良知的结果,势必会对社会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使法治的威严不复存在,使人们的法治信仰难以建立,使社会运转赖以维系的法治基础坍塌。如果一个社会各种冤假错案经常性的、大量的发生,会使人们以为法律是可以随便翻转操纵的轮盘游戏,并且这个轮盘游戏是假以法律的神圣之名堂而皇之地持续存在。扫黑除恶、政法整顿、从严治警、终身追责,都是针对肆意操弄法律恶行的雷霆之举。在很多情况下,之所以出现人们有事不愿意找法、用法的情况,是因为人们认为找法、用法的代价太大,反映了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法治环境与现状的失望与不满。一旦人们宁肯上访而不愿意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利,就不能仅仅归之于人们的法治观念不强,而是要对案件办理程序、法治工作队伍、法治运行规则进行深刻反思。人心是一杆秤,让人们建立发自内心的真诚的法治信仰,首先就要让人们树立对法治的信心,而法治的信心体现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与案件办理上。

二、体系建构:统领与原则

“十一个坚持”的内容可以区分为三个层次:统领层次、原则层次、战略举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统领层次,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三个方面事关法治建设的领导、目标、方向、道路,处于统领地位。第二个层次是原则层次,主要包括: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三个方面是法治建设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个层次是战略举措层次,即对统领和原则的落实,是推进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与要求。主要包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从统领层次来看,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并不是指党远离法治甚至脱离法治,而是更加强调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就是全面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能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实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正确方向。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是西方社会所谓的宪政、民主,而是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是为了人民的法治,法治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检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体现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标准为标准,不断培育人民群众坚定的法治信仰,并且这种法治信仰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感受,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高度契合,使人民群众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自由和民主,从而无阻碍地实现个人权利和尊严。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框架的统领层次的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总纲领、总章程,是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内容的根本遵循和根本依据。

从原则层次来看,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紧密结合时代特征和人民意愿,提升科学立法水平,使有法可依之“法”必是善法、良法,以良法实现善治,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把党内法规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准确把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界限、特征、贯通的要求,更好体现管党治党法治化水平提升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同频共振、紧密联系,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提升全党的法治素养和法治信仰。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没有法治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水平关系到中国共产党能否实现长期可持续执政。党与法之间没有矛盾,党领导依法治国,党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人民意志高度统一。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与外延。人们一般理解法治的要求更多是指对内的方面,即治国理政要坚持法治原则,但是治国理政不仅包括国内的“政”也包括国际的“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实践以互利共赢为核心的全球治理理念等也需要坚持法治原则。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就是在战争中对于未来世界和平的法治构想,是安排人类生活秩序的法治框架。尽管美国作为二战后的超级大国长期坚持单边主义,凌驾于联合国之上,破坏了全球治理的基础,但是从整体上看,联合国对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美国如果想绕过联合国另搞一套,也要冒着陷入被其他国家谴责的不利境地的风险。不仅是国际政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人类关心的共同挑战与问题等,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更好地使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相互契合,充分利用好各种有利因素和国际资源,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积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需要我们在推进大国外交中坚持法治思维,坚持把对内法治和对外法治相结合。

三、体系建构:战略举措

从战略举措层次来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首先应该强调的是依法执政,没有依法执政就谈不上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同样,没有依法执政就谈不上法治政府建设。试想如果政府的行为已然脱离了法治轨道,还能达到科学与民主的标准与要求吗?而无法治政府建设就不可能真正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依法治理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整体执政行为、具体的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三个方面。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只有坚持依法治国这个总的要求,才能真正依法执政,而依法执政内在地要求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人们最直观感受到的往往是依法行政,即法治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型政府建设的前提和关键是法治型政府建设,没有法治型政府,就谈不上服务型政府。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求我们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落实是依法治国真正落地的根本标志,宪法权威是检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使宪法精神融入到全体人民的血液中,融入到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融入到执政为民的具体实践中。宪法是党依法执政和治理国家的根本依据,党要带头遵守宪法、践行宪法精神。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2.0”版,是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初法治建设缺失而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1.0”版而言的,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新中国,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创立了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重要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同样还要依靠法治走向未来,这是总结长期历史经验特别是执政经验得出的深刻结论。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即便是想打开国门做生意,但当时尚无一个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之后就成为推进改革的依据,有法就必须依法而不能依赖人的主观意志,就要求从严执法,把法的权威树立起来,使所有违法行为都受到无差别的追究。有法可依对于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动荡的中国来说尤为紧迫。科学立法意指所立之法符合人民意愿、符合法治建设规律、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严格执法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公正司法是引领全民守法的重要条件。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这支队伍要做到忠于法律、忠于党、忠于人民,做到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成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中流砥柱。这支队伍是一支政治性非常强的特殊工作队伍,要求更高更严。进入这支队伍,意味着奉献甚至牺牲,意味着绝对忠诚、放心、可靠、纯洁。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作为“少数之关键”对于引领全民守法、培育良好法治环境至关重要。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与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对法治工作者与党的执政骨干而言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绝不允许以权压法,主要是针对有些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不能约束手中的权力,动辄以权力凌驾于法治,以个人意志代替法的意志的行为而言的。党中央部署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及其常态化表明,某些政法干警特别是政法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成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可以看到权力滥用的影子。因此,政法机关只有旗帜鲜明地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精神和勇气,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才能打造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的政法铁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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